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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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鉴定报告中鉴定人使用“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还是使用“汽车估损师”的说明: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法》及释义依法设立,由商务部监管。资产评估法第二章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在我国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鉴定估价师(4-05-05-2)下设工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及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规范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的执业标准及范围。
2019年4月1日,应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 等职业信息的通知颁布《人社厅发〔2019〕48号》文件,将鉴定估价师(4-05-05-02)下设的工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该名称将在新的职业大典发布时予以更新。
“汽车估损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一个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证书,他就是一个技能证书证明你有这个技能,不代表有职业资格。这个技能证书当时是为学校里的学生为了走向社会掌握一门技能而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没有这个资格证书。估损师也可以是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的前提资质,我们的鉴定评估人员虽有这个证,在鉴定报告署名中不会用到这个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