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
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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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值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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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湘。俊(2021)鉴报字第017号
绪言:本鉴定评估机构受资兴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牌号为湘L*****车辆进行了实地勘查与调查,并对其在2020年12月31日因事故引起的车辆性价贬值做出充分反映。现将车辆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车辆所有方简介机动车行驶证所示,车辆所有人为:胡某某。
二、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评估。
三、评估对象信息: 车辆号牌:(湘L****),品牌型号:(宝马牌********),车辆识别代号:(LBVT*******),颜色:白色,车辆注册日期:(2019年09月29日)。车辆行驶里程(14087KM)。
四、鉴定评估基准日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2月24日日。
五、评估原则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
六、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当事人委托书 (2021)湘1081诉前字第4号鉴定1号(二)法律、法规依据1.《资产评估法》
2.《汽车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三)技术状况及取价依据技术标准资料:《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标准》
价值参考资料:车辆发票价**万元技术鉴定资料:鉴定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车辆资料七、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说明:假设在市场交易条件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受损车辆经修复后即进行处置,综合分析其可成交价格与车辆发生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的差异,从而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此方法实质是一种市场比较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鉴定标的现有资料,采用市场比较法,分析测算鉴定标的在事故发生前即基准日前的可变现价格。
第二步:综合确定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一般来说,机动车如果发生过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但因其安全性、密封性、驾驶的舒适性等性能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通过处置交易时的贬值损失系数一般为原车受损前可变现价格的百分之5至40左右(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百分之50,因车辆受损部位、修复程度等因素而异)。根据调查了解鉴定标的的购买时间、车辆档次、车辆使用性质、受损前的成新状况及修理厂家、修理水平等情况,参照以上所述的市场交易惯例,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鉴定标的的贬值损失系数。
第三步:根据鉴定标的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和鉴定标的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系数计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用公式表示如下: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P1——鉴定标的基准日(未发生事故前)前的可变现价格r——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即:可变现价格P1=参照物价格×成新率 ×(1-综合调整系数)
说明:综合调整系数是有型损耗+功能贬值+经济贬值总和的百分率八、评估过程:(一) 确定参照物价格经调查落实,委估车辆车辆购置价格(包含税费等)约**万元,确定委估车辆参照价格为:**万元人民币。
(二)确定车辆的调整系数及事故贬值系数如下:1、在此先确定车辆的成新率,车辆自2019年09月29日上牌至事故发生日2020年12月31日,该车使用15个月,按国家原规定使用15年(180个月)计算,即本标的的成新率为(1-15÷180)
2、功能性贬值是由于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功能陈旧造成的,在此用市场法评估不再计算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反映社会对该产品综合的经济性贬值的大小,突出表现为供求关系的变化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及体现为市场接受程度、保值率)。根据车辆本身之前的车况及车辆的行驶里程估算并结合该车市场接受度较高,以及品牌保值率也较高,综合功能和经济贬值系数为10%(此为综合调整系数)。
3、车辆因事故导致车辆左后门、左C柱、后杠、左后叶子板做油漆、,左后门、左后轮眉更换,以及事故部位修复拆装。整形修复后的车辆无法完全复原并会留下明显的修理痕迹,并且所做的油漆的色差和厚度与原厂技术标准相差较大,对车辆的使用或转让造成一定影响,标的车辆修复以后的密封性、经济性均会比事故发生前降低和贬值,经鉴定评估师结合市场调查确定标的事故贬值系数可达5%至10%左右。结合标的车辆的实际状况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及换件项目,确定本次事故对标的车造成的事故贬值系数为8%(此为贬值系数R)。即:车辆事故贬值计算结果如下:P1(无事故可变现市场价)=**×92%×(1-10% )=******(元)
P(事故贬值金额)=******×8% =******(元)
九、评估结论:(结论取整数)
委鉴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万*仟*佰元整(¥******.00元)
十、声明1、本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2、损失鉴定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因使用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本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无关;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鉴定评估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4、委托方或当事人如对报告书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书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机构提出补充说明申请,我公司在收到说明申请的十日内作出答复。
十一、鉴定评估机构、证号及鉴定评估人员机构名称: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机构资质许可号:鉴定评估师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王某某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刘某 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二零二壹年叁月壹日